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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程序和方法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第壹,申請;

第二,驗收;

第三,壹審;

第四,反饋和實施反饋;;

第五,審計專題會議;

不及物動詞並購重組委員會會議;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八、完成兼並重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174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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