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股東退股後對之前的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股東退股後,簽訂退股協議,不再具有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不再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
2.如果在提款前未簽署提款協議,將承擔債務責任風險。
3.拖欠出資額,或者損害公司及其債務人利益的,仍對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資格喪失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法定程序喪失股東資格。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法人地位消滅,如解散、破產或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轉讓其股份;
4.股份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公司依法回購股份;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給予、納稅、善意取得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文章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