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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銷案件。

法律解析:撤案是指公安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律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有立案依據而采取的訴訟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應報上級領導審批,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於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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