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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和庭院地下室的使用權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如果地下室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建設費用沒有分攤給購房者。此時,開發商有權通過出售、贈送或出租的方式處置地下室的使用權。

但是,如果地下室面積已經計入壹部分公共建築面積,或者地下室建設費用已經計入商品房建設成本,並且已經由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分攤,構成商品房對外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這部分地下室使用權的開發商當然無權出售,應當計入業主* * *。

關於院落的權屬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權屬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土地,由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所有權人專有的整體建築占用的規劃用地或者城市道路、綠地占用的土地除外。”

因此,作為住宅建築區劃內的土地,院子通常歸業主所有,但也不排除可能納入業主專有部分。但無論房屋的庭院是屬於業主的,還是規劃為業主專屬部分的,開發商壹般都不享有庭院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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