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貨物的原則如下:
(1)所有自願投保的貨物,其投保郵件發生丟失、損壞或短少的,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額;
(2)未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已付郵資的兩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從驗收時起至交付時止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擔責任:
(壹)托運人或者旅客自願申請保險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由於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托運人或旅客可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申請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或者旅客可以根據自願辦理運輸保險或者貨物運輸保險;也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辦理保價運輸或貨物運輸保險。
2.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導致;
2、受害人故意躺在軌道上、碰撞等造成的。;
3.受害人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止通行的警示信號,標示難以通過鐵路道口、人行步道,或者沿鐵路線縱向行走,或者坐臥在鐵路線路上造成人身傷害的,鐵路運輸企業證明已充分盡到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