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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是多少?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具體案由和訴訟金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經濟糾紛屬於財產訴訟,訴訟受理費應當根據標的金額按比例、分期計算。

經濟案件訴訟費具體數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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