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的資格;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委托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壹般應高於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同時,由於本案當事人想當庭要求重新鑒定,是否同意需要法院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