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男女雙方都不能在這個年齡之前結婚,只能在這個年齡或以上結婚。至於結婚的最高年齡,沒有限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民法典中對法定結婚年齡作了變通規定,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和部分自治州、自治縣;這個地區的最低結婚年齡是男20歲,女18歲。然而,這些靈活的規定只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於居住在這壹地區的漢族人。
對於即將結婚的青年男女來說,法定結婚年齡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男女,才能到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從而確立婚姻關系。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民政局不予受理。即使壹男壹女按照習俗結婚,也不能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男女雙方要登記結婚,締結婚姻關系,必須符合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的條件。否則,即使男女雙方通過隱瞞實際年齡騙取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這樣締結的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民政局查明後,可以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或壹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此時的婚姻無效。但雙方共同生活後,現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會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因為現在雙方都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自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之日起,其婚姻就轉化為有效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