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假是指勞動婦女生育前後的待遇,壹般從生育前半個月到生育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長達生育前後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二、產假的法律規定
5.4.1產假
孕號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懷孕確認、生育指標申請、生產培訓。
懷孕第六、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八個月,可以享受2天休假。
懷孕9個月以上的,可以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經計入孕前假。
5.4.2產假
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預產假15天。23周歲以上已婚婦女晚育第壹個子女的,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所需的文件
身份證、結婚證、生育證、獨生子女證(母親在孩子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三、當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壹種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向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投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的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