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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未經公證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授權委托書無需公證即有效。委托書不壹定要公證。只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托事項合法,委托人親自在委托人處簽字確認,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公證。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需要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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