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農村火災補助資金必須全額支付給災民,不得用於抵扣稅費和貸款。
二是農村地方民政、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