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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聯系方式。

法律分析:安監總局頒布了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應急預案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分別從全局、特殊類型和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和依靠群眾的方針。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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