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市、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尋釁滋事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當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依法監護。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屬,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沒有上述監護人的,以精神病人所在單位為監護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精神病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草案規定,被鑒定為尋釁滋事的精神病人屬於大連市行政區域的,由尋釁滋事發生地公安機關報請大連市公安機關批準,送大連市公安局安康醫院強制醫療;戶籍所在地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肇事肇禍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遣送回戶籍所在地。
草案還規定了醫療費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