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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註冊時沒有名字,私下有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根據妳描述的情況和公司法最新解釋,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是被認可的。(具體來說,分析壹下妳們公司的性質,以及妳們協議的具體內容。)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自2011 2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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