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職務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始程序、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予以限制。”(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