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