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偷稅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偷稅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數額和滯納金外,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3.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稅務機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 *納稅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