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裁量性行政行為。約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對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和方式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行事的行政行為。
限制行政行為是在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作出的。法律法規對行使克制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和數量限制都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作出裁量和判斷。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定的具體事項上,關於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行為。
行政行為的要素:
主體要件:主體要件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壹般不屬於行政行為。但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以是行政行為。
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單方面行為。即該行為可以不經對方同意,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決定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服從的義務。不服從的,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決定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沒有,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