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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法律關系的主體壹般包括

醫患法律關系的主體壹般包括醫生和患者。

廣義的醫患關系是指醫務人員(包括所有參與醫療活動的醫院工作人員)與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親屬、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這裏的醫療包括醫療診療、醫療科研教學、醫療後勤管理。

醫患法律關系

醫患法律關系是指壹種由民法和醫事法調整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具體而言,是指在對患者實施診療等醫療行為過程中,通過調整現有相關法律而形成的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是醫患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與民事法律形式相結合的產物。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醫患法律關系可以分為三類:

(1)醫患合同關系。醫生邀請社會不特定主體患者接受患者就診,邀請患者申請掛號。醫院受理掛號時,醫患合同成立。醫患法律關系大部分屬於醫患合同關系。

(2)無因的醫患關系。是指醫生為了避免患者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受到損害,自願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而不成立合同、協議或法律義務的關系。

(3)醫患之間的事實合同關系。患者未登記,但醫方已開始實施醫療行為,即醫方實際履行了合同內容,視為合同成立。這叫醫患事實合同關系,比如醫療方對通過綠色通道送來的危重病人的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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