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壹個證人有效。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多少證人。原則上至少需要壹名證人,需要三名以上證人為我們提供證明。即使只有壹個證人,也被認為是有效證據。但是,大量的證人可能會增加證據的力度。只有真實準確的證據、證言、證言才能有效達到證明的目的。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多少證人。即使只有壹個證人,也被認為是有效證據。如果有更多的證人,證據的強度可能會增加。
對證人的要求如下:
1,證人肯定知道案情。了解案情是證人的基本特征,是成為證人的必要條件;
2.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了解案情的人;
3、證人必須能夠明辨是非,能夠正確表達。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在案件事實發生過程中或發生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通過文字再現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成為證人證言。
綜上所述,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是不能成為證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