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非法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釋放明知是非法越國(邊)境人員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嫌放人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應予立案。
論非法越境犯罪的追訴時效。《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