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律分析:
本文是關於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手段被應用到電子簽名領域。這些技術和手段主要包括計算機密碼、虹膜識別技術和數字簽名技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采用何種技術生成的電子簽名安全可靠並具有法律效力,這是電子簽名法要解決的問題。從世界各國的規定來看,主要有三種模式:壹種是采取技術特定的方案,即只承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二是技術中性方案,即法律上不規定某壹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的選擇留給當事人約定;第三種是折中方案,即壹方面規定了安全可靠的電子簽名應具備的條件,另壹方面不限制電子簽名所使用的技術具有法律效力。之所以采用這種模式,是因為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簽名技術會不斷發展。電子簽名技術的好壞應該由市場和用戶來評判,立法者只需要規定原則性的標準;政府直接選擇具體技術風險太大,可能導致電子商務市場萎縮。另壹方面,目前數字簽名技術已經成熟,並廣泛應用於電子簽名領域,這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以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的增長。
2.該條規定參考了《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和壹些國家關於電子商務和電子簽名的立法的有關規定,並與本法第13條的規定相聯系,確認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