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1,對象方面
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以及刑法另有規定的其他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
客觀上,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產品質量條例中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
本罪的客觀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混入雜物或假冒物品。(2)以假亂真。這是指行為人將產品假冒為真的行為,其特征是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合格證及其認證標誌,生產或者銷售該類產品。(3)以次充好。這是指用劣質產品冒充正品和優質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於選擇行為,即行為人有上述四種行為之壹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