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滯納金的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刑的壹種具體形式。法律對滯納金的數額有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對於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但對於民事合同,沒有滯納金的規定,只有違約金。對於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最高金額不能超過違約損失金額的30%。超過30%的,對於遭受的損失來說過高,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予以裁定。滯納金的特點: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懲罰性的特點。所謂合法,就是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錢,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都無權私自設立;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