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藥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藥品廣告管理,保證藥品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通過各種媒體或者形式發布的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其他與藥品有關內容的廣告,屬於藥品廣告,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審查。非處方藥只宣傳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或者處方藥只宣傳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發表,不經審查。
第三條申請審查的藥品廣告,應當符合下列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方可通過審查:
(1)廣告法;
(2)藥品管理法;
(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四)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