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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申請預付款的條件包括兩種情況。壹個是《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第三人造成工傷,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另壹種是法律第41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個人根據第四條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對個人已取得用人單位墊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核, 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個人工作的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前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將先行支付的費用退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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