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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

關於債務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1.優先債權是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對遺產有抵押、質押、留置權的債權;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清算繼承的債務,應當先清償優先債權;

3.交付遺贈是第三階。

債務結算方式:

1,當事人相互協商,約定合理的還款期限和方式;

2.請第三方調解的方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的債務償還方式。

綜上所述,按發生可以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為債務人的數量可以分為單個債務和大部分債務,因為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可以按照數個債務分為連帶債務,因為債務履行的選擇性,可以分為原始債務和選擇性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2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權實現的情形,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415條

同壹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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