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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的形式

1.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全面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的基本事項。

3.行政法規: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修改的,與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4.地方性法規:特定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變更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具有法律形式基礎作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5.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

6.行政法規: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7.國際條約和協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界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

8.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

9.其他法律的形式:①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特別行政區規範性法律文件;(三)授權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第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和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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