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比賽中對這種冒險原則的認識,已經成為壹種社會習俗,壹種社會道德。法律應該承認體育比賽中的這種做法。事實上,這壹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被廣泛運用。當地法院有先例,運動員造成傷害,只要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和主觀惡意,即使造成對方傷害,也不構成侵權。對於組織者來說,遊戲中玩家之間的碰撞超出了他的主觀控制範圍,所以他不應該對遊戲中玩家之間的傷害負責。但在現行法律法規中,為彌補這壹立法缺陷,相關法律法規已將自我放縱的風險作為抗辯理由寫入草案。草案是這樣設計的:“受害人明知有危險而自願參加活動,不得要求他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活動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危險的範圍僅限於受害人先行行為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自擔風險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的,不能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參加或者觀看危險性體育活動,視為自願承擔損害後果,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但行為人違反體育或者管理規則,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其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