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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寫物業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協議各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等。(2)協議各方的關系,* * *的形成原因及分立原因;(三)被分割財產的實物狀況和權利;(四)財產分割的原則、方式、方法和標準;(5)協議各方共有的財產的實物狀況和權利;(六)分割財產的交付和轉讓條件;(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八)違約責任;(9)其他事項,如登記和批準程序,以及涉及第三方的問題。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所有人就其所擁有的財產經協商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是* * *某人分配* * *財產的行為,壹般包括家庭* * *財產分割、夫妻* * *財產分割、* *繼承或遺贈財產分割、聯營(合作)或聯營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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