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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流域保護法

法律分析:《長江保護法》是我國第壹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為特定流域立法。縱觀域外流域立法,流域管理體制及其具體制度設計是流域特別法的重中之重。條塊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的管理體制是制定《長江保護法》的直接原因之壹,也是治療“長江病”最關鍵的地方。《長江保護法》立足國情,超越了現有立法中的“部門”和“地方”結構,創造性地與多流域相協調,打破了長江流域“九龍治水”和“條塊分割”的條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長江流域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事各項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高度重視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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