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長江流域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事各項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高度重視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