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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院工作的通俗解釋。

從法律上講,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具體的監督職能有:批準逮捕權,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準(當然法院可以自行決定逮捕);起訴權,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必須經過檢察院審查,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然後在法庭上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

偵查權,即對國家工作人員(又稱“國家幹部”)的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主要是貪汙賄賂、瀆職侵權案件);偵查監督權和審判監督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糾正違法行為;檢察監督權,監督看守所、監獄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民事行政檢察權,對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訴的權利,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壹條檢察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總結檢察工作經驗;

(二)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三)討論決定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和發布指導性案例,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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