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消防設施的標準規定

消防設施的標準規定

法理分析:對於無消火栓的項目部,室內滅火器的設置要求為:每50平方米應配備4kg幹粉滅火器,不少於1;每個項目的生產現場應配備不少於10的滅火器。辦公室、宿舍、小倉庫等。應每兩個房間配備4kg幹粉滅火器,不少於1;每個辦公室和生活區應配備至少4個滅火器。

項目部的配電室、電控室、廚房等消防重點場所,每個房間至少配備2個4公斤幹粉滅火器;值班室、門衛等獨立建築應配備不少於1的滅火器。

消防設備的位置應防水防雨,與火源、水源、振動源的距離大於1米。消防器材的設置要科學合理,分布要“重點保護、顧全大局”。滅火器壹般放置在靠近門或重點防護設備的顯眼位置,便於取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 上一篇:鄉鎮、街道區劃調整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 下一篇:小區水管破裂誰負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