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行政區變更需經人大批準;
2.地、縣兩級由國務院批準;
3、鄉及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程序
1,涉及兩鎮行政區劃調整,雙方政府和人大必須同意;當地政府、人大和有關部門必須同意鄉政府的搬遷和鄉鎮的更名。然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對調整事項進行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級政府名義向市(州)人民政府上報調整請求。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請示後,報同級民政部門審核並提出具體意見。如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省民政廳審核的請示後,由省民政廳提出具體意見。經省政府批準後,由省民政廳代表省政府下達調整批復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收到批準文件後,按行政程序實施區劃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