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59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不起訴程序是怎樣的?刑事案件不起訴的程序是:1。作出不起訴決定。2.不起訴決定的宣告和送達。3.解除扣押和凍結。4、移送有關主管部門。5、公安機關的復議和復查意見。6.審查受害者和未被起訴者的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客觀性:
不起訴可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三種。刑事案件不起訴的具體程序如下:1。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1)不起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和逮捕日期、羈押地點等。(二)案由和案源;(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和作為不起訴決定依據的事實;(四)不起訴的依據和理由,說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規定;(五)相關通知事項。特別註意: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檢察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和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壹級檢察院備案。2.不起訴決定應當宣讀並送達檢察院,並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並分別送達以下機關和人員:(1)不起訴人和不起訴人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2)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三)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