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74號令《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擴展數據
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證書持有人應當在專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持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雖然沒有及時備案,不會失效,但是會影響妳的法律職業資格的使用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掌握。所以,記得記錄在案。
百度百科_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