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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壹女子被查出惡性腫瘤,接受手術化療。醫院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醫院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確定是誤診,專家說診斷欠缺,醫院最多承擔40%的責任。雖然這個時代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只要壹提到癌癥這個詞,臉馬上就變了。大多數人得了癌癥,不是被病魔折磨死,而是被嚇死。這說明癌癥不僅僅是身體上的疾病,還能讓人的內心瞬間崩潰。所以任何醫院在診斷癌癥的時候都是非常謹慎的,會對患者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患者的具體情況。

陶,女,44歲。2021 1某天,女子感到腹痛,來到化州某醫院檢查。當時診斷是胃竇炎,醫生給女方開了壹些藥。但染色服藥後未見好轉,於當年3月18來到茂名市人民醫院肝膽外科就診。

經過檢查,她被診斷為胰腺囊腫,需要手術。四天後,她被推進手術室,花了幾個小時做微創手術。為了進壹步了解病情,取了壹些標本進行活檢。出院後,她被診斷出患有惡性腫瘤。為了不影響陶的心情,她的家人沒有告訴她這件事。

直到回醫院打針,我才知道自己的病情這麽嚴重。從那以後,這個女人非常沮喪,兩個月瘦了20斤。後來在親戚朋友的建議下,女方去省醫院復查。這次審查的結果表明,不能肯定這是壹種惡性腫瘤。而且標本也送到了中山大學附屬醫院復查,結果還是沒有癌變。

如果是,對女性來說肯定是好事,但也不能阻止醫院被問責。如果壹個女人不去復查,肯定會反復化療而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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