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適用完全基於雙方的獨立意誌,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某壹條款,或者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壹慣例不壹致的規定,並任意更改。只要合同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如有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適用的合同具有約束力。如果交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交易,並且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那麽這種約定的慣例對於合同來說就是強制性的。如果所采用的公約的條款和內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時,受理糾紛案件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適用公約作出判決或裁決。
因此,雖然國際貿易慣例不具有強制性,但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指導作用不容忽視。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恰當地運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發展,同時也說明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糾紛。即使發生糾紛,引用公約,爭取有利地位,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