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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服務質量問題是否有法律上的免責條件?

(1)限額免除:壹定期限後免除法律責任。其意義在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法律關系主體及時行使權利,解決權利義務關系,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穩定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2)不起訴和約定免責,是指被害人或者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將被免除,或者被害人與行為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免除。

(3)自首和免除立功,是指違法後有立功表現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這是壹種會抵消工作的免責形式。

(4)因不能履行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當責任人確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關國家機關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人的責任。

擴展數據:

為確認免責條款的有效性,應滿足以下法律要求:

1,壹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的本質是壹種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這意味著它必須是清楚和真實的。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條款必須是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壹定的條款表達的,意思表示的約定應當表示為對合同所有條款和內容的壹致同意。即使是格式合同,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也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和接受,合同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保障公民和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和財產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百度百科-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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