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憲法序言作為憲法正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為憲法序言是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憲法的大部分內容與總則的內容重疊或交叉,憲法總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比如美國1787聯邦憲法序言,就是典型的目的性序言,其所陳述的憲法目的也是美國人民的目標,所以具有綱領性,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又如,我國1982憲法序言明確宣告:“這部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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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第壹句話是對中國記載的歷史事實的法律效力的確認。憲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但作用方式和效力效果並不完全相同。總的來說,序言中的基本條款、基本任務條款、基本國策條款和關於憲法本身效力的條款,屬於規範性條款,具有規範功能和效力,即具有明確具體的引導、評價和教育功能,其實施能夠給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帶來相對壹定的利益和影響。序言中的目的條款和史實條款屬於非規範性條款,具有確認民主事實、教育影響後代、振奮民族精神等社會功能和作用,雖然不直接具有規範性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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