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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推定規則

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推定。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的存在無關,但在本質上,權利的法律推定與事實的法律推定並無區別。

例如,對占有權行使權利的人被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陸地邊界上設置的隔斷,推測是* * *什麽的。這種推定仍然允許對方反證,但由於只能以事實作為推定的對象,所以不能采用直接證明權利存在的方法。

想要推翻推定,只能反證前提的不確定性。前提壹旦被證明是確定的,就不允許通過反證推翻推定,這和法律上的事實推定是壹樣的。對方當事人不可能直接證明權力推定的結果。

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比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

權利推定的來源:只有法律規範。法律行為不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權利推定的對象: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也適用於任何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的存在與否為裁決對象或前提的程序。比如執行的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的程序,特別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權利推定的體系定位:權利推定屬於實體法而非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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