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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取公安局的筆錄

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際操作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

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據此,律師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憑律師證和介紹信到派出所取證。這包括派出所對相關當事人的詢問筆錄。

擴展數據:

壹般記錄有兩種保存方式,消除時間不同。

1是電腦節省,也就是110是指揮中心的電腦節省,壹般半年後就淘汰了。

2.就是警察手裏的110手寫的警官證。這個時間可以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問題,而是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派出所的報警記錄將永久保存。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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