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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是壹種什麽樣的行為,法律如何處罰?

虐童是指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對待兒童,對兒童造成身心傷害的行為。

對孩子,踢、踹、捏、扇耳光、揪耳朵、揪頭發、鞭打、捆綁、煙頭燙、過度體罰。施暴者往往聲稱自己只是在管教孩子。但造成兒童重傷或死亡,會涉及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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