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知道,壹般留置詢問不超過24小時,復雜的案件報縣市公安局批準後可以延長到48小時。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期滿後可以拘留,沒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釋放。但是,不管是不是真的犯罪行為,拘留通知書必須在48小時以上發出,否則派出所將違反《警察法》和公安部的規定。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當場涉嫌犯罪的;涉嫌實施身份不明犯罪的;妳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