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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質量,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明文規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房屋質量有問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房屋質量問題可分為以下幾類:

(壹)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所謂“不合格”應該是指房屋未通過驗收或者經核查發現不合格,如地基、承重墻等。,而這些部位出現開裂、傾斜、倒塌等結構問題,應視為主體結構出現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質量的。這是指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房屋的情況。如果供水和供電不能正常等。

(3)其他質量問題。比如房子滲水,地面空鼓,墻面起皮等。

針對房屋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於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壹般質量問題。保修期內,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保修責任”,購房人可以要求其維修。因維修影響房屋使用功能或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先請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進行檢查。取得房屋質量鑒定不合格證明後,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開發商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開發商無視消費者的合法訴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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