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但這些事業單位壹般都是全額撥款的,未來改革的方向應該將壹些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執法公務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