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加大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改革力度,推進政企分開。這些單位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大多是賓館、招待所、咨詢中心等競爭性領域的事業單位,戴著事業單位的“帽子”開展經營活動。它們普遍存在管理體制不順暢、競爭意識不強、經營機制不靈活、經濟效益低等問題。嚴格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真正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激發內生發展動力,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同時,要堅持穩中求進,嚴格執行機構設置、財務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規有序推進改革。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三條綜合人事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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