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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民法典最終形成的條件

法律分析: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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