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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了什麽判決。

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法律監督權。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是什麽?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2.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3.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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