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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名詞解釋

法律主觀性:

壹、[endif]民法典中善意取得的名詞解釋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權的取得和其他物權的取得。

第二,是否適合善意取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不以合理價格取得的,不適用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損害賠償;

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

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繳納受讓人繳納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3.拾得遺失物有什麽法律後果?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權的取得和其他物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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